本部落格說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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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一:本部落格從第142期開始改版,由主題式查經改為解經,將會讀一段經文,然後找出這段經文的標題,作為題目,分享時盡量參考經文的歷史背景,及原文解釋,最後仍然提出兩個問題,提供作為小組討論材料,結語是針對基督徒的勸告,互相勉勵。

註二:本部落格從第401期開始再改版,主題查經,付圖片說明。





2017年3月1日 星期三

(373).耶穌所說的成全律法是什麼意思? 2017/02/26分享信息

讀經:
& 五:1718
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
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
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
F  以上這段經文是耶穌在登山寶訓中的一段話,先是說到基督徒要作世上的鹽及世上的光,太五:1314「你們是世上的鹽。鹽若失了味,怎能叫他再鹹呢?以後無用,不過丟在外面,被人踐踏了。你們是世上的光。城造在山上是不能隱藏的。」光不能放在斗底下,要放在燈臺上,才能照亮一家人太五:15「人點燈,不放在斗底下,是放在燈臺上,就照亮一家的人。」為了要榮耀我們在天上的父,我們的光就要照在人前。太五:16「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,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,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。」接著耶穌說了一句話:太五:17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這句話:『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』,當我們讀的時後,認為律法我們無法守,耶穌替我們守了,而且是全守了,因為耶穌說了:『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』太五:18「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我們的認知,以為我們只要信耶穌,就不要守律法了,因為耶穌替我們守了。其實在猶太人的觀念中,對於耶穌的這一句話:太五:17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是說耶穌自己來是要守律法,給我們作榜樣,要我們效法基督耶穌,羅十五:5「但願賜忍耐安慰的神叫你們彼此同心,效法基督耶穌。」保羅就是一個效法基督的人。保羅說:林前十一:1「你們該效法我,像我效法基督一樣。」但是我們不能靠自己行律法,因為亞當犯罪,我們的祖先就沒有一人能守律法了。所以必需要藉著,守律法的耶穌,拯救我們,我們要靠祂的靈(聖靈) 撒四:6「他對我說:『這是耶和華指示所羅巴伯的。萬軍之耶和華說:不是倚靠勢力,不是倚靠才能,乃是倚靠我的靈方能成事。』」聖靈在我們的裡面運行,我們才有能力漸漸的像祂。
F  耶穌說:『神的律法和先知(妥拉:妥拉是神的誡命,也就是神的聖言)是不能被廢掉的,』太五:19「所以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。不但不能廢掉,還要自己遵守,也要教導人遵守。不要像法利賽人,只叫別人遵守,自己卻不遵守,所以耶穌才告訴我們。太五:20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什麼是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?文士是熟讀聖經並抄錄聖經的,他們對聖經所說的義,只不過在腦子裏,但他們也教聖經。法利賽人除了熟讀律法上的義,也佩帶並遵守一些儀文(是很嚴格的)。他們的義是行為上的。但可惜的是他們行了遺傳而把本來的律法忘了,同時也棄絕了。所以他們辛苦的行義,卻不得稱義。今日許多信徒看不起法利賽人,但實際上他們比法利賽人更不如。因為他們不讀聖經,不熟悉聖經,更不遵行聖經。在新約時代神的命令是更嚴格了,耶穌說:太五:2122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;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:『凡(有古卷在凡字下加:無緣無故地)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斷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』又說:太五:2728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」所以說,律法是不能廢掉的,律法若廢掉了,人就不知道什麼是罪。因為律法是叫人知罪。羅三:20「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」雖然不知罪,但是罪已經在那裡了。所以律法不能廢掉,問題是要怎麼守?不是耶穌守了律法,成全了律法,我們就可以不要守了,神的意思不是這樣,因為耶穌說:太五:2324「所以,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」又說:太五:25「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裡了。」犯罪知罪後,要先去處理,認罪悔改,向耶穌基督求饒恕,你才能脫離罪,因為耶穌說:太五:26「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(向耶穌基督認罪悔改),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。」不是因為耶穌守了律法,我們就不要守了,乃是要我們知道犯罪了,來求成全律法的耶穌基督饒恕我們的罪,以後不要再犯了。
結語:
F  親愛的弟兄姊妹,過去我聽講道,耶穌基督已經在創世以前就完成了救恩,我們在祂的救恩裡,一切的罪都赦免了,包括現在、過去、將來,所有一切的罪都赦免了,稱義了,在阿爸天父面前無罪了,哈利路亞感謝神的恩典。有時甚至也是這樣傳講,但是心中感到總是怪怪的,好像對罪沒有一點警覺性,無所謂,反正耶穌替我死,會赦免我們一切的罪。後來聽了一位希伯來基督徒牧師,Michael Rood 牧師說:希伯來文觀念來解釋新約聖經,與羅馬宗教(我們現在從美國來的基督教觀念,都來自羅馬宗教)希臘文解釋新約聖經是有區別的,像馬太福音第五章,耶穌說:五:1718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羅馬宗教認為,是耶穌來替我們守了律法,我們就不受律法的轄制。希伯來文化是認為,耶穌自己守了律法,成全了律法,我們也要去守律法,效法耶穌基督的榜樣。約十三:1217耶穌洗完了他們的腳,就穿上衣服,又坐下,對他們說:我向你們所做的,你們明白嗎?你們稱呼我夫子,稱呼我主,你們說的不錯,我本來是。我是你們的主,你們的夫子,尚且洗你們的腳,你們也當彼此洗腳。我給你們作了榜樣,叫你們照著我向你們所做的去做。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,僕人不能大於主人,差人也不能大於差他的人。你們既知道這事,若是去行就有福了。基督徒活著是要效法基督,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,弗四:13「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,認識神的兒子,得以長大成人,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,」
F  保羅是非常熟悉摩西五經(妥拉),因為他曾在迦瑪列門下受教。徒二十二:3「保羅說:『我原是猶太人,生在基利家的大數,長在這城裡,在迦瑪列門下,按著我們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,熱心事奉神,像你們眾人今日一樣。』」凡是在迦瑪列門下受教的人,必需在二十歲以前熟背摩西五經,因此保羅對摩西五經是非常熟悉的。所以他寫新約十三封書信,其內容都來自摩西五經妥拉為基楚。親愛的弟兄姊妹,今天我們如果要向猶太人,以色列國民傳福音,就必需先對猶太人的文化,及宗教觀念有所瞭解,否則很難向他們傳福音,其實瞭解他們的文化,還會有助於更瞭解新約聖經。保羅對律法的認知,加三:1013凡以行律法(這律法是法利賽人所生出的許多規定)為本的,都是被咒詛的;因為經上記著:『凡不常照律法書(妥拉不是人所生出規定的誡命典章,乃是神親手寫的聖言)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』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;因為經上說:『義人必因信得生。』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『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』基督既為我們受(原文是成)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;因為經上記著:『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』」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,就是被掛在木頭上受了咒詛。贖出因信祂名的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,賽五十三:5「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,為我們的罪孽壓傷。因他受的刑罰,我們得平安;因他受的鞭傷,我們得醫治。」義人是因信救恩得生,這是恩典,不是因行律法得救。在救恩中也要受律法的約束,因為是耶穌為我們守了律法,我們不能因為耶穌成全了律法,我們就沒有律法的約束,所以保羅才說:羅六:1415「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,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這卻怎麼樣呢?我們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斷乎不可!」在恩典中也不能再犯罪,因為律法還在,沒有廢掉。只是我們因信不再做罪的奴僕了。羅六:1618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,順從誰,就作誰的奴僕嗎?或作罪的奴僕,以至於死;或作順命的奴僕,以至成義。感謝神!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,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。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,就作了義的奴僕。作了義的奴僕,所以稱義不是靠律法稱義的,是靠作了義的奴僕,最後保羅說:加五:4「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,是與基督隔絕,從恩典中墜落了。」親愛的弟兄姊妹,什麼是從恩典中墮落?你知道嗎?就是廢掉律法的人,什麼人是廢掉律法的人?凡是那些只要恩典,不管律法的人,他們自稱,我們已進入恩典之中,耶穌已經赦免我們一切的罪惡了,現在、過去、未來都赦免了,哈利路亞歡喜快樂吧!小心不要從恩典中墮落了。因為律法還在,而且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耶穌說:五:18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所以要謹慎自守,彼前一:13「所以要約束你們的心(原文作束上你們心中的腰)謹慎自守,專心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。」恩典時代還沒有得到恩典,要等到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,所帶來給我們的恩典,才是真得到了。所以要謹慎自守,警醒禱告。彼前四:710「萬物的結局近了。所以,你們要謹慎自守,警醒禱告。最要緊的是彼此切實相愛,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。你們要互相款待,不發怨言。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賜彼此服事,作神百般恩賜的好管家。
小組討論:
(1).為什麼律法是不能廢掉
(2).什麼是成全律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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